《汉德森服务商提供商营业守则》

第一章 引言
■ 通过制定本营业守则,创建“ 公平经营、规范发展” 的市场秩序;保护服务提供商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和谐的经营环境;维护公司声誉,⽤规则守护汉德森。
■ 本营业守则规定了:
1、服务提供商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循的规则;
2、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本守则适⽤于与公司签订《服务提供商合同》的商事主体及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汉德森服务提供商均应遵照本守则及规范操作业务,并保证其配偶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责任、义务和⾏为准则。
■ 本《营业守则》⽣效后,公司原规定与本守则相抵触的,以本守则为准。违反本营业守则应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
■ 本《营业守则》是《服务提供商合同》的重要构成,以各项“守则”作为业务规章制度,并以各项“规范”、“规定”等为补充。在施⾏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解释、修订、补充的内容,均与本《营业守则》具有同等效力。
■ 汉德森对本守则在法律范围内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 成为服务提供商
1、 定义
本《营业守则》所称的服务提供商资格,是指与公司签订《服务提供商合同》,享受公司提供的服务,并为公司经销产品、拓展市场的资格。
2、申请资格
1) 申请条件
a) 对公司产品和品牌有一定认识,理解并愿意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业务政策与规章制度;
b) 具备真实、合法、有效的证照;
c) 有固定经营场所;
d)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开展的经营活动相匹配;
e)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雇员等不得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公务员、现役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有刑事犯罪记录人员、国家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组织之成员、公司行政员工或其他按照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
f) 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及市场情况的变化等,设定其他申请条件)。
2) 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a) 申请人应遵循诚实、自愿的原则,所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方法成为汉德森服务提供商;如申请人提供不真实或不符合公司要求的资料或用不正当方法而成为汉德森服务提供商,公司保留即时对其做出处理(包括终止《服务提供商合同》)的权利;
b) 公司受理申请的,仅就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核,但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c) 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任何服务提供商资格的申请,并保留取消其资格的权利;
d) 提出申请并经公司审核通过后,《服务提供商合同》须由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本人进行签署;
e) 服务提供商经营者/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代表该服务提供商的行为。
3) 资格终⽌
a) 服务提供商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愿终⽌服务提供商资格,⾃愿终⽌12 个⽉后⽅可重新申请;
b) 在一个合同周期内未达公司考核标准,公司决定不再续约的,服务提供商资格自动终止。如在原资格失效未满 6 个月内提出新的申请,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恢复其原有资格或是否重新分配;
c) 服务提供商如在业务活动中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服务提供商资格的一切权利同时终止。因违规终止的,12 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三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1、职责
1) 恪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3) 遵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
4) 维护公司形象、市场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对自身的经营行为负责。
2、权利
1) 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取得服务报酬;
2) 正确推广公司产品和企业文化,向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3) 按公司规定申请办理退换货;
4) 接受公司提供的关于产品、服务、销售技能等培训;
5) 达成⼀定标准并经公司认可后,有机会受邀成为公司组织各类活动的嘉宾;
6)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3、义务
1) 充分了解并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正确推广公司产品、企业文化,倡导理性消费,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a) 不得以任何方式诽谤、诋毁公司、行政员工及营销人员声誉;
b) 不得威胁、恐吓或侵害公司、行政员工及营销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c) 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汉德森办公室、体验店、服务网点或其他与汉德森相关的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不得⼲扰公司、行政员工及营销人员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d) 不得以任何方式宣称自己或其他营销⼈员为汉德森或关联公司的雇员,或使人误解营销⼈员与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e) 不得以任何方式宣称自己为汉德森或关联公司的代理人或官方代表等;
f) 不得在公开场合就公司经营模式作出错误或引人误解的评价;
g) 不得利用他人从事上述行为。
3) 严格遵守订货和销货规定
a) 不得冒用、借用他人身份订购汉德森产品,也不得将本实体的汉德森服务提供商身份出借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b) 应审慎估算销货量合理订货,不得为达到业绩盲目囤积产品,以人为调控或操纵业绩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每月至少将订货总额的70%或以上价值产品出售给终端消费者方可获得基于销售产品的任何利润或利益。汉德森保留要求服务提供商提供订货服务/销售记录或其他订货服务/销售证明的权利。
c) 未经汉德森同意,不得在公开场所(服务提供商的经营场所除外)展示、推广、摆卖汉德森产品;
d) 除汉德森产品和服务外,服务提供商不得在其经营场所展示、推广、售卖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产品、活动或服务;
e) 在销售产品过程中,须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汉德森的退货制度。销售完成后,须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售货凭证。所有的零售订购单副本必须保存两年。零售订购单必须列明所售产品、售价、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汉德森保留要求服务提供商出示这些副本的权利;
f) 服务提供商应保留所有的产品零售记录至少两年,并应汉德森的要求即时提供。汉德森保留联系零售顾客、核实交易和服务提供商所提供服务水准的权利;
g) 服务提供商在提供市场推广服务时,必须按汉德森公布的价格推广销售产品,未经授权不得收取任何附加费用或额外费用;严禁服务提供商或利用他人以加价、降价、变相降价等方式推广销售产品;
h) 服务提供商不得向任何以转售为目的的人员或商家销售汉德森产品。从本公司购买的产品须向终端零售消费者出售,或者供服务提供商自用。禁止以获得晋级资格为主要目的而购买产品;
i) 服务提供商不得(直接或通过任何中介机构间接)以征求物件或出让物件的拍卖形式出售任何汉德森产品(或为此提供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在互联网上(商业拍卖网站、网上拍卖市场或其他类似网站)以征求物件或出让物件的拍卖形式出售任何汉德森产品。即使其销售方式以固定价格方式进行且不涉及竞拍,通过拍卖网站销售汉德森产品都是严格禁止的。
4) 严格遵守退换货规定
严格按照公司公布的政策程序处理顾客的产品退换事宜。对于顾客反映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受到人身、健康或财产损害的,应建议顾客立即停用相关产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转达公司,协助公司妥善处理。
5) 严格遵守会议活动规范
a) 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关于会议及培训活动的各项政策、规章,不得私自举办任何形式的与公司业务或产品相关的会议或培训活动,亦不得借用其他个人、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名义擅自进行上述活动;
b) 不得以组织会议或培训活动的名义牟取利益;
c) 会议或活动期间,不得出现扰民或煽情、过激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6) 严格遵守公司关于营销人员使用互联网或社会化媒体的管理规范。
7) 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接受与公司业务、产品有关的媒体采访、演讲或授课邀请 。
8) 不得代表汉德森及关联公司或以汉德森及关联公司名义与政府部门进行交流。
9) 不得利用公司资源销售或推广非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也不得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利益冲突的其他产品或服务。更不得诱导和拉动他人经营同业,干扰公司业务开展。
10) 不得重新分装、包装公司产品或调换产品内容;不得更改、涂抹产品包装或各种标志。
11) 不得散布未经公司核准的业务、产品等信息;不得对公司发布的信息做失实宣导或传播。
12) 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妥善保管、严格保密顾客个人信息,禁止向任何第三方出售、转让、透露或分享顾客个人信息。否则,对顾客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服务提供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 不得利用与公司业务或产品相关的场所,或使⽤公司名义进行募捐、融资、集资或私募等活动。
14) 倘若服务提供商拖欠公司及关联公司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订购产品的货款、顾客退货应退还的佣金,汉德森有权从该服务提供商的报酬中扣除所欠的款项,直至欠款完全清还。
第四章 销售产品与推广业务
1、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通过非公司官方互联网、⼤众媒体、社交媒体等刊登有关汉德森及关联公司的⼴告或进行公司产品、业务的推⼴、售卖。
2、统⼀按产品标价进行推销,严禁服务提供商本人或假手他⼈以削价、变相削价等方式推销产品。
3、应直接向终端消费者销售产品,不得向任何从事转售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员或商家等第三方提供或销售公司产品。
4、不得销售公司提供的赠品或礼品,也不得向任何从事转售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员或商家等第三方提供该等赠品或礼品。
5、推广业务时,服务提供商不得:
1) 对公司或收入进行夸大、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2) 宣称快速致富的机会,或宣称只需花少许甚至无需花费任何努力和时间,即可在事业上取得成功;
3) 攻击、诋毁公司、他人或其他职业、行业、品牌、产品的声誉;
4) 以公司名义进行招聘、加盟,或暗示招聘机会;
5) 向第三方泄露、销售、转让消费者个人信息;
6)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及政治、宗教、迷信、传销及其他不符合商德的言行;
7) 有其他不正当或不符合商德的行为。
6、销售产品时,服务提供商不可:
1) 对产品进行夸大、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2) 对公司产品进行任何医学或治疗效果方面的承诺或宣传;
3) 利用或欺骗顾客购买指定数量的产品;
4) 不尊重顾客的自愿选择,强行向其推销产品或擅自为其在汉德森及关联公司进行资格注册;
5) 诱导、误导他⼈购买明显超过其合理消费量的产品;
6) 销售完成后,拒绝向顾客提供发票或售货凭证;
7) 在其经营场所展示、推广、销售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产品、活动或服务;
8) 未经许可,在非特定经营场所的公共场合展示、推广、摆卖产品或擅自沿街兜售叫卖;
9) 未经同意,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强行推销产品,滋扰他人生活工作;
10) 抢夺他人客源,进行不正当竞争。
7、只可使用汉德森指定的文字、录音、影像、公司官方网站等宣传资料、辅销用品和业务辅助手段开展业务活动。因使用未经汉德森核准的宣传资料、辅销用品和业务辅助手段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切法律责任,公司将依法向其追索。
8、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编辑、制作与公司、产品等有关的宣传资料、辅销用品,或者使用、传播前述宣传资料、辅销用品。
第五章 公司名称、商标及著作权
1、未经汉德森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 将与汉德森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字号、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作为其他任何机构、组织的标识、商标、字号、名称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使用;
2) 对汉德森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字号、名称、标志进行任何形式的改造;
3) 擅自申请、注册或持有含有与汉德森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字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拼音、图案等的商标、域名、网站名称、网店名称、通用网址、网络用户名等;
4) 生产、获取、使用、销售任何非汉德森及其关联公司提供的带有与汉德森及其关联公司商标、字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产品包装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装的产品;
5) 以任何方式使用以汉德森及其关联公司名义制作、出版的文字、图片、影像、音乐等资料,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转载、发布、传播、在网络上设置链接等;
6) 将汉德森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字号、名称、标志、产品包装设计以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于任何包装、广告、网站、宣传资料;
7) 不是以推广汉德森业务的目的使用出自汉德森的宣传品或促销材料。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1、汉德森有权对服务提供商的业务活动或营业守则案件进行调查,服务提供商有责任配合,不得提供虚假资料、陈述,干扰、误导调查工作。
2、公司有权要求服务提供商参加本守则及各类规范、制度的培训,服务提供商应予配合。
3、对于违规行为,公司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及以往违规记录等,按照处分等级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4、在被调查期间及处分执行期间,公司有权实施口头或书⾯警告、暂扣或扣罚报酬、冻结购货权和业务推⼴权、暂停参加公司活动、取消晋级考核等措施。
5、服务提供商发现本人权益受到侵害时,须以书面形式向汉德森提出投诉及维权要求。自侵权行为发生之⽇起计 6 个月之内未向公司提出的,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6、公司对于任何违规行为的处理,不受时间限制。
7、违规行为造成公司或他人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在核定金额后追偿或从其报酬中扣除。
8、服务提供商因自身或第三方原因,或任何其他不可归责于汉德森及其关联公司的原因,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服务提供商应自行承担责任或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服务提供商无理要求影响公司经营或导致损失的,公司有权终止与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关系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9、本守则未能涵盖的违规情形,由公司视个案具体情况决定其适用的处分等级或其它处分方式。
第七章 申诉
1、当事⼈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接到通知起 15 日内向公司提起申诉。
2、申诉须提供足以推翻原处分决定的新证据,否则公司有权不予受理。
3、公司受理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4、公司在申诉调查完结后作出维持或修改原处分结果的决定;作出决定后,不再就同⼀事由受理申诉。